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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

来源:广州仁泰医院 浏览量:175 发布时间:2013-11-18
   关于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
  
  关于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,主要的问题是,吸毒者基于自己吸食、注射需要而非法占有、携带、储存毒品,数量较大的,能否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?
  
 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,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0日颁布的《关于适用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〉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条规定,这里的“持有”是指占有、携带、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。现实中,吸毒者吸食、注射毒品必然以携带、储存等方式持有毒品为前提,如果没有供行为人支配的毒品,就不可能有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为。那么,刑法中的非法特有毒品是否包括吸毒者为了吸食、注射毒品而持有毒品这一状态,即或说,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主体是否包括吸毒者这一特殊群体呢?
  
  从目前的各种论述看,多数学者主张,对吸毒者为了吸食、注射需要而非法持有毒品,数量较大的,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。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,对吸毒者为了自己吸食、注射而持有毒品的,不能一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,比如,吸毒者异地购买毒品在运输当中被查获的,即就是为了自己吸食需要而运输的,也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。还有的认为,我国刑法并没有吸食毒品罪的规定,对于吸食、注射毒品的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,这在人大常委会《关于禁毒的决定》中早有明确规定,实践当中,对于吸食、注射毒品的也是按照治安案件给以行政处罚的。这表明,以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,吸食注射、毒品是不被刑法所谴责的,然而,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就不可避免地会对吸食、注射毒品行为作了刑事追究,在这种情况下,如何达成立法与司法的平衡不无问题。此种观点实际上也是不赞成多数学者主张的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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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现在国家政府对于戒毒方面是给予了大力支持“自愿戒毒”,以前大部分吸毒患者在强制戒毒所进行管制戒毒,现在可以自愿选择专业的自愿戒毒机构接受戒毒康复治疗,白云戒毒医院人性化的管理,优美的康复环境,患者资料信息100%的保密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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